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场所干净、整齐,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