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时,专注驾驶,不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使用闪光灯的方式催促正常停靠的校车,不违规鸣喇叭,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禁止追逐竞驶;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五)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爱护车辆并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地点内,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在住宅区、社区停车,应当遵守有关公约和停车管理制度,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建筑物区划内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七)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乘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占用他人座位,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乱穿马路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规范。
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车辆时,专注驾驶,不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使用闪光灯的方式催促正常停靠的校车,不违规鸣喇叭,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礼让行人;
(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禁止追逐竞驶;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五)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爱护车辆并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地点内,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在住宅区、社区停车,应当遵守有关公约和停车管理制度,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建筑物区划内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七)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乘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占用他人座位,不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八)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乱穿马路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秩序文明规范。
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