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四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
(三)尊敬长辈,赡养、帮助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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