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共创和谐医患关系,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按照指引处理医疗废物;
(二)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秩序;
(三)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德,平等对待、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诊疗,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医疗秩序文明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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