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公民和餐饮经营者应当践行健康文明餐饮理念,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
(二)合理点餐、适量取餐,践行“光盘行动”,主动打包带走剩余菜品;餐饮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四)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不引导消费者过度消费;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餐饮文明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