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九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观演观赛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场馆清洁;
(二)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闪光灯和电子设备音量使用的规定;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公共文体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做到文明观演观赛;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观演观赛文明规范。
(一)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场馆清洁;
(二)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闪光灯和电子设备音量使用的规定;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公共文体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做到文明观演观赛;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观演观赛文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