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一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误导或者强制消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规摆摊设点或者占道经营;
(五)严格落实“门前责任制”,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商业经营文明规范。
(一)不得误导或者强制消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或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违规摆摊设点或者占道经营;
(五)严格落实“门前责任制”,保持门前整洁卫生;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商业经营文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