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民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保护当地生态和环境,爱护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共场所高声交谈;
(四)不前往私设景点、无市场经营主体景点和其他未开发开放区域游玩;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规范。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文明诚信服务,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和文明行为注意事项,劝阻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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