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通过以下方式规范校园文明行为:
(一)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二)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实施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