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乡社区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不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三)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活动;
(四)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保持理性克制,依法依规、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五)保持村居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不在公路、村道以及公路、村道的用地范围内晾晒农作物、农副产品;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规范。
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不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三)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避免干扰周边居民、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和经营活动;
(四)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保持理性克制,依法依规、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五)保持村居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不在公路、村道以及公路、村道的用地范围内晾晒农作物、农副产品;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