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和有关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共形象,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因公益推广、自身商业宣传需要,不得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围墙(挡)上,或者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亭和书报刊亭、灯杆等公共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禁止刻画,不随意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三)不在公共座椅等公共设施躺卧;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和大声喧哗;
(五)设置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缆线应当规范有序,不乱拉乱设;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城市公共形象维护文明规范。
(一)因公益推广、自身商业宣传需要,不得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工地围墙(挡)上,或者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亭和书报刊亭、灯杆等公共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禁止刻画,不随意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三)不在公共座椅等公共设施躺卧;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和大声喧哗;
(五)设置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缆线应当规范有序,不乱拉乱设;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城市公共形象维护文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