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五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五条 弘扬社会正气,践行文明生活方式,倡导以下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见义勇为行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助人为乐,守望相助,互相关爱,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和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为有需要帮助的人拨打紧急服务类电话,帮助其寻求救助;
(三)组织或者参加扶贫、济困、赈灾、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无偿献血,依法保障实施无偿献血的个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权利,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或者遗体;
(五)拾金不昧,将拾得物主动归还失主或者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六)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不过度饮酒、不强行劝酒,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活动;
(七)劝阻或者举报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禁止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参与社会共治,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基层组织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九)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机动车长时间停车等候时关闭发动机,节约使用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优先选择购买使用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推广绿色新能源的运用;
(十)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制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等见义勇为行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助人为乐,守望相助,互相关爱,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和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为有需要帮助的人拨打紧急服务类电话,帮助其寻求救助;
(三)组织或者参加扶贫、济困、赈灾、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无偿献血,依法保障实施无偿献血的个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权利,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或者遗体;
(五)拾金不昧,将拾得物主动归还失主或者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六)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不过度饮酒、不强行劝酒,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活动;
(七)劝阻或者举报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禁止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参与社会共治,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基层组织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九)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机动车长时间停车等候时关闭发动机,节约使用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优先选择购买使用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推广绿色新能源的运用;
(十)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制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拒绝过度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