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文明团体、文明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