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将志愿服务纳入正向信用激励,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等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珍惜志愿者的奉献成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等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珍惜志愿者的奉献成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