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政务服务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落实便民措施,规范设置服务窗口,完善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