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单位以及医疗、供水、供电、燃气、金融、邮政、通信、交通、旅游等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二)遵守职业规范和服务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规范,服务热情周到;
(二)遵守职业规范和服务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