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排水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和无障碍坡道、电梯等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及其指示、标识牌;
(五)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便利设施,根据实际需求调整男女厕位比例;
(六)住宅区、街路巷、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剧场、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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