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具有道德示范作用的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推送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
有关部门制定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示范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示范行为记录作为参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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