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做好以下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流动人口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精神文化需求;
(三)教育部门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具有就业意愿的流动人口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制,为流动人口的生活、教育、劳动就业、职业病防治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其他与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相关的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根据流动人口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精神文化需求;
(三)教育部门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具有就业意愿的流动人口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建立流动人口服务机制,为流动人口的生活、教育、劳动就业、职业病防治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其他与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