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做好以下促进工作: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二)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语言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为残疾人生活、出行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三)支持残疾人家庭的发展,完善社区服务中心功能,使社区服务中心成为关爱、服务残疾人场所;
(四)其他与关心关爱残疾人相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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