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并定期进行调整。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治理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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