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依据各自职责对以下重点领域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和规范治安、交通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开展公共交通运输文明出行法治宣传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四)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完善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开展公共卫生文明治理活动,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制止公共卫生方面的不文明行为,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下水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六)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诚信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和规范治安、交通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开展公共交通运输文明出行法治宣传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四)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完善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开展公共卫生文明治理活动,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制止公共卫生方面的不文明行为,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下水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六)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