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有不文明行为的,除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以适当方式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通知其监护人和所在学校,但不得在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中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