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该禁止吸烟场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