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