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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