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逆向行驶或者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或者违规载人的,依照《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