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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