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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