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