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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