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四条

东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四条 加大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力度,加强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经呼吸道传播的严重或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按照疫情控制方案规定应当佩戴口罩的场所和情形外,倡导公民在以下场所或者情形下自觉佩戴口罩:
(一)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码头、农贸市场、体育馆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
(二)乘坐厢式电梯和火车、轮船、长途车、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体育场、学校门口等室外场所;
(四)在医院就诊、陪护时;
(五)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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