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河湖水系生态修复,推进河湖水系互联互通,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水源涵养林建设、沿河沿湖绿化带建设等生态治理工程,加强水污染防治,提升水质标准,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