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的抚育和改造,完善水利设施、改良土壤状况,提高林地质量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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