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林的抚育和改造,完善水利设施、改良土壤状况,提高林地质量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