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林场的公益属性,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稳定管理政策。督促相关林场科学编制建设和发展规划,持续发挥生态林场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