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主体应当组织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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