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修复应当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整治国土空间,修复退化生态系统,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