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黄河三角洲生态修复工程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