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油气、盐矿、地热矿等矿业生产应当实施绿色开采和绿色加工,预防和减少对生态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