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油气、盐矿、地热矿等矿业生产应当实施绿色开采和绿色加工,预防和减少对生态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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