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沿黄、滨海生态带生态修复,系统开展植树造林、修复湿地、治理外来物种入侵等修复工程,推进沿黄生态长廊建设,构筑沿黄生态屏障,加强沿海防潮体系建设,防止土壤盐渍化和咸潮入侵,改善沿黄、沿海生态功能,提升生态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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