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六条 国土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重点风沙区、宜林荒滩荒地、主要河流道路沿线等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修复力度,组织实施国土绿化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庄与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植树、种花,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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