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探索淡水、半咸水、海水、再生水相结合的生态补水模式,加强清水沟、刁口河河道综合治理,保障黄河河道和河口湿地生态流量,扩大自然湿地面积,恢复生态系统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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