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