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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