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