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