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