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