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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