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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