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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