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08-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